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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造句

“第一百”的解释

用“第一百”造句

1、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第一百条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3、附近建筑:KFC,购物中心,欧风街,火车站,第一百货,交通银行,工商银行。

4、一年中的第一百天是哪一天呢?四月十日。

5、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6、上海大众生产的第一百万辆桑塔纳系列轿车下线。

7、第一百三十八条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必须为客户分别开立证券和资金帐户,并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按户分帐管理,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不得作虚假记载。

8、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9、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1、第一百五十九条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2、第一百一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关税。

13、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4、中国大城市数百家大型百货公司,如上海第一百货、深圳万佳百货等。

15、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16、第一百一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17、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18、第一百一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

19、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20、第一百六十四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21、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晰,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22、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23、第一百八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24、第一百六十九条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

25、当一切似乎毫无希望时,我看着切石工人在他的石头上,敲击了上百次,而不见任何裂痕出现。但在第一百零一次时,石头被劈成两半。我体会到,到,并非那一击。

26、当一切似乎毫无希望时,我看着切石工人在他的石头上,敲击了上百次,而不见任何裂痕出现。但在第一百零一次时,石头被劈成两半。我体会到,到,并非那一击,而是前面的敲打使它裂开。

27、当一切似乎毫无希望时,我看着切石工人在他的石头上,敲击了上百次,而不见任何裂痕出现。但在第一百零一次时,石头被劈成两半。我体会到,并非那一击,而是前面的敲打使它裂开。

28、可爱的宝宝刚刚过生命中的第一个生日,阿姨希望你以后的人生路上能够平平安安,快快乐乐。在这里也提前预祝你第一百个生日,幸福一辈子。

29、周三,奥巴马以在密苏里州一个学校的发言来标志他就任的第一百天,他表示对这期间的业绩感到满意,但是还有很多的任务要去完成。

30、我国民事诉讼中目前尚无诉讼系属中之判决的相关规定,有关先行判决的研究,理论界也尚属空白。有学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先行判决为部分判决。

31、由于他知道,在第一百天的时候。

32、第一百三十九条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33、2004年,在“福布斯年度中国名人排行榜”中,郭敬明名列第一百位,这足以反映出其所拥有的超高人气以及无可限量的商业潜能。

34、欢迎光临我们舟山市第一百货!

35、第一百三十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36、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37、第一百货全体员工祝各位顾客朋友购物愉快!

38、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39、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40、第一百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41、比尔先生来到第一百货商店。这是一个大购物中心。

42、在一场追猎中,决定方向的永远都是猎物而不是猎人。—第一百零四幕引蛇出洞。绯炎

43、第一百一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交易保证金、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帐户,不得擅自使用。

44、到2008年,罗技卖出了从1982年算起的第一百万个鼠标。

45、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46、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47、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48、第一百四十八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49、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50、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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