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货物滞销时,由公家收购;缺货时,由公家赊给,合称“敛赊”。
⒈ 货物滞销时,由公家收购;缺货时,由公家赊给,合称“敛赊”。
引《周礼·地官·司市》:“以泉府同货而敛赊。”
郑玄 注:“谓民货不售,则为敛而买之;民无货则赊貰而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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