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长 粮长是明代征解田粮的基层半官职人员的专称。洪武四年 (公元1371年) 规定: 浙江、直隶(南直隶,今江苏、安徽)、江西、湖广、福建等地,纳粮1万石左右的地方为一区,指派大户世充粮长,征收和解运田粮。此后还规定粮长须拟订科则、编制图册、申报灾歉、检举逃税、催办粮差。粮长初为大户承充的优差,可凭借职权欺压乡民,中饱税款,以后赋役日重,税户逃亡日多,粮长赔累不堪,成为苦役。其职务也由大户单独承担变成若干小户共同充当。清代以至民国时期仍有变相粮长,但地位已不及明代重要。
职官名。明代所置乡官,掌管钱粮赋税的事务,多由富户充任。
《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粮长者,太祖时,令田多者为之,督其乡赋税。」
《醒世恒言.卷二○.张廷秀逃生救父》:「江西南昌进贤县,有一人姓张名权,其祖上原是富家,报充了个粮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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