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刑 以财物赎罪。赎刑始于上古。《尚书·舜典》:“金作赎刑。”孔颖达疏:“古之赎罪者,皆用铜,汉始改用黄金。”历代都有赎刑,但制度不尽相同。大体来说,五刑之中,上自死刑,下到杖、笞,都可以赎,赎金的数量有具体规定。赎罪的财物,上古用铜;西汉用黄金,有时候用钱;东汉用缣;魏晋以后多用绢。隋代复古,又改用铜。唐、宋沿用隋制。元代用钞,明清用铜钱。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中说:“家贫,货赂不足以自赎。”终于受到宫刑。可见赎刑的得益者,主要是富贵之家。
用钱财来减免罪刑。
《书经.舜典》:「扑作教刑,金作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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