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放逐处罚。
⒈ 放逐处罚。
引宋 苏轼 《杭州召还乞郡状》:“及窜责 黄州,每有表疏,先帝復对左右称道,哀怜奬激,意欲復用,而左右固争,以为不可。”
宋 周煇 《清波杂志》卷七:“门人 张耒 时知 潁州,闻 坡(苏軾 )卒,出己俸於 荐福禪寺 修供,以致师尊之哀,乃遭论列,责授 房州 别驾, 黄州 安置。虽名窜责,馨香多矣。”
本站部份资料来自网络或由网友提供,如有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处理!
Copyright © 2024 风叶子词典网fengyez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8012912号-19
免责声明:本站非营利性站点,以方便网友为主,仅供学习。合作/投诉联系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