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赠给丧家的奠仪与随葬品。
引《周礼·天官·宰夫》:“凡邦之弔事,掌其戒令,与其币器财用,凡所共者。”郑玄 注:“币,所用賻也;器,所致明器也。”
本站部份资料来自网络或由网友提供,如有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处理!
Copyright © 2024 风叶子词典网fengyez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8012912号-19
免责声明:本站非营利性站点,以方便网友为主,仅供学习。合作/投诉联系QQ: